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包含人身自由權在內的基本權利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政治權利則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頒布,對保障人民權益十分重要,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保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讓公民更有尊嚴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還有各種各樣的財產權利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分析:犯法了。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每個公民都享有各種權益,其中就包括人身自由權,別人不能輕易侵犯。而非法控制他人人身就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是違法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該條款是我國第一次以民法基本法的形式確認與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規定。其中:
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許可的物理空間,身體的自主活動。自然人的身體自主活動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
人格尊嚴,是指自然人作為民事法律主體即法律上的“人”應當受到的基本禮遇與尊重。對自然人的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均屬于侵害人格尊嚴的行為。同時,對自然人的極度輕蔑、懈怠也可能構成對其人格尊嚴的侵害。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第110條還規定為,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等人身權。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根本大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