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四大客體
法律分析:
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之中,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人。法律關系主體是具體、現實的,是參與法律關系,享有實際權力,承擔實際義務的法律主體。先是法律主體,然后是參與法律關系就成為法律關系主體。法律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之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事務或標的,包括物、人身、行為結果和精神四大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
物、行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1、物既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筑物、機器、各類產品)。廣義的物還包括貨幣及其他各種有價證券。
2、行為,包括作為(如旅客運輸合同的客體是運送旅客的行為)和不作為(如競業禁止合同的客體是不從事相同或相似的經營或執業活動)。
3、人格利益,包括公民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尊嚴,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包括科學著作、文學藝術作品、專利、商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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