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收養關系能夠解除嗎?
因為收養關系是依法成立的,那自然意味著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目前可以解除收養關系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解除,而要是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或者出現了什么爭議,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這種方式達到解除收養關系的目的。
一、收養關系能夠解除嗎?
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收養關系的解除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解除;一種是通過訴訟解除收養關系。
通過以上說明,就是說在我國,父母與子女是收養關系的,收養關系時可以解除的。
二、在我國,解除收養關系需要哪些條件?
(一) 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1、 必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 當事人對財產生活已有適當處理。協議解除收養婚姻可按等級或公證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程序的,可按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的,可按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進行解除收養關系程序辦理。符合解除收養程序,雙方財產問題上也無爭議,是可以解除的。
(二) 當事人依法要求解除的:
在我國,解除收養關系需要哪些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節,調節無效的,可起訴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1、 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查清事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2、 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3、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無法繼續公共生活,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4、 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
收養關系本身就是通過一些法律手段建立的,雖然之后也會適用《婚姻法》等相關法律中關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但是這一關系確實可以解除的。按照《收養法》中的規定來看,解除收養關系分為了兩種方式,即協議解除和訴訟解除。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無法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或者因為解除產生了爭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抱養出去的孩子還能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系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養子女8歲以上的,應當征求其本人的同意。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養父母子女關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的關系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收養關系的解除后果:
收養關系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有關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也會發生相應的變更。
(1)人身關系方面的變更:
①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擬制血親關系消除,因收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
②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③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須由雙方協商決定。
(2)財產關系方面的變更:
①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仍歸該方所有,養子女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所得的財產,有權帶走。
②收養關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不得要求補償。
③收養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對由其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有要求給付生活費的權利。
④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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