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自己寫的有效嗎
在離婚時,自己寫的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只要離婚協議書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簽訂的,同時協議書中包含了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沒有任何欺詐和脅迫的,那么該協議書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在離婚登記手續完成后,發生法律效力。
夫妻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協議成立,成立并不代表離婚協議生效。
在雙方未完成離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不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1)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方式和期限;子女探視方式和時間;
(3)共同財產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
(4)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
(5)其他事宜,比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等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特別是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向法院申請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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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手寫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手寫離婚協議書在符合雙方自愿、內容合法、完整清晰等條件下,是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基礎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的協議,它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重要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律程序和實體要求的前提下,是可以作為離婚時的依據,具有法律效力。
二、手寫離婚協議書的有效條件
1.雙方自愿:手寫離婚協議書必須是夫妻雙方自愿達成的,不存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
2.內容合法: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完整清晰:手寫離婚協議書應當字跡清晰、內容完整,避免產生歧義或誤解。
4.見證或公證:雖然手寫離婚協議書本身不要求必須見證或公證,但為了增強協議的法律效力,建議雙方在簽訂協議時邀請見證人或在公證處進行公證。
三、法律效力確認途徑
手寫離婚協議書在符合上述條件后,可以作為離婚時的依據。但為了確保其法律效力,建議夫妻雙方將手寫離婚協議書提交給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無誤后,婚姻登記機關會出具離婚證書,作為雙方離婚的法律憑證。
此外,如果雙方在后續過程中出現爭議,也可以將手寫離婚協議書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由法院根據協議內容進行裁決。
綜上所述:
手寫離婚協議書在符合雙方自愿、內容合法、完整清晰等條件下,是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為確保其法律效力得到確認,建議夫妻雙方將協議書提交給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并出具離婚證書,或在爭議時將其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夫妻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夫妻簽署之離婚協議須經民政局備案,方可生效。
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出于自愿并真實表達意愿簽訂之協議,自簽署日起即刻成立。
然而,離婚為要式法律行為,須依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方能生效,故僅為婚姻登記機構蓋戳之離婚協議方具備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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