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于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在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需要按照《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進行分割。這一條款明確指出,如果雙方能夠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那么將按照協議來處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此外,該條款還強調了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夫妻雙方所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于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視,以及對夫妻雙方在土地承包經營中權益的平等保護。
在財產分割過程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夫妻雙方的收入狀況、婚姻期間的貢獻、子女撫養需要以及財產的增值或貶值情況等。通過公平、公正的方式,確保雙方都能得到合理的財產份額。
總的來說,《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為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導,旨在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財產分割的公正與合理。這一條款不僅體現了法律對婚姻關系的尊重,也體現了對子女和女方權益的特別關注。
婚姻法對于財產分割的規定
法律主觀:
婚姻法(現已被民法典替代)財產分割的規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分配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按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個人財產不予分割,誰的個人財產就歸誰。如果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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