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后協議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雙方自愿協商訂立的有效。有效的婚后協議需要符合下列調節,否則是無效的:簽訂財產協議時,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必須是男女雙方本人親自簽署,不能由他人代理; 雙方必須是自愿,不能是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財產約定的范圍只能是男女雙方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不得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 本協議簽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夫妻雙方必須存在合法婚姻關系,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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