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1. 當女方提出離婚并涉及財產分配時,若雙方在婚姻中均無過錯,共同財產通常會平均分配。
2.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考慮到一方實際面臨的困難,并進行適當照顧。
3. 財產的具體分配方案首先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法院作出判決。
4. 離婚財產的分配方式與離婚提出方是男方還是女方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財產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分析:如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為使得共同財產能夠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及流程
關于離婚財產的分配問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由夫妻雙方先行進行自由磋商與協商;
若未能達成共識,則將交由司法部門進行裁決與審判。
詳細來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在離婚之際,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的處置方案,可通過協商方式加以解決;
如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將由當地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實際狀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循照顧子女、尊重女性及無過失方權益的基本原則,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同時,對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所享有的權益等方面,也應依法給予充分保障。
夫妻一方無收入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婚后一方無收入離婚財產依舊需要平均分配共同財產,這是由于結婚后可能是由于撫養孩子、贍養老人等原因,才沒有出去工作,此時也是在履行夫妻義務,對于在外工作一方此時獲得的收入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后一方無收入離婚財產咋分配?
1、婚后一方一直不工作,離婚時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一般應平均分割。
2、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如雙方無約定,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需要說明一點,法律允許夫妻約定婚后財產的歸屬,可以約定婚后所得歸各自所有。夫妻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如果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補償,另一方應當補償。
二、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說到夫妻離婚的問題上,其實總是避免必要不了要對財產作出分割的,但這里的財產只能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被認定屬于一方個人所有或者是他人所有的財產,僅僅由夫妻暫時使用的話,則就不能對這部分財產要求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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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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