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做監護人需要什么條件
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法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做監護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被監護人的父母;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一、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于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于監護職責范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并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特定的主體才能成為監護人,不同的監護人需要承擔的職責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的,對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清醒,經相關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監護資格,若監護人在監護期間,實施了危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的,監護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不服指定監護怎么辦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要想成為監護人的,首先自己肯定是要具有監護的能力,需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除此之外還需要滿足其他成為監護人的條件,那么才有可能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而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為其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則為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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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是不是指戶口本上的戶主
監護人不一定要是你戶口本上的人。也不一定是戶主,多數情況下是父母,少數情況下,是其他親屬、還有法院指定的監護人。
監護人是根據血緣關系、親屬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的,與戶口薄戶主并沒有直接關系。
監護人是指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
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制度有助于滿足實踐中一些父母在生前為其需要監護的子女做出監護安排的要求,體現了對父母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遺囑指定監護應當優先于法定監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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