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后,子女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即使父母離異,子女仍享有繼承權。
親子關系不因婚姻破裂而消泯。
即便父母離異后,子女歸屬任何父親或母親扶養,其身份仍為父母雙方共同子女。
因此在法律上,他們仍然具有作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資格,有權繼承父母遺留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離婚了遺產繼承順序
離婚后,前配偶無權成為法定繼承人。
遺產傳承順序如下:優先級依次為配偶、子女及父母。
其中,子女涵蓋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具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而父母則包含親生父母、養父母以及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其次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當繼承程序展開時,首先由第一序位繼承人實際繼承,再輪到第二序位繼承人。
若第一序位無人可繼,則由第二序位繼承人接手。
在同一序位內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大致等額,然而對于生活困難或無法自給自足者,應給予適當照顧。
對于向被繼承人盡主要撫養義務或與其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有傾向性的優勢。
同樣,若有扶養能力且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未盡到扶養責任,他們在分得遺產時可能會面臨減少或失去所有財產的情形。
離婚配偶離世后能否繼承遺產
離婚導致夫婦間權利義務終結,不再享有繼承權益。
故在離婚之后,一旦任何一方離世,其婚前伴侶無法繼承遺產。
若死者生前立下遺囑,則應依遺囑執行繼承事宜;
倘若無遺囑,則按法定順序進行分配:
第一順位為現存配偶、子女及父母;
第二順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繼承自始至終僅由第一順位繼承人操控,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得參與;
如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方可輪到第二順位繼承人接手。
二婚離婚子女的繼承權問題
二婚后離婚子女是否享有遺產繼承權,取決于其是否與繼父母產生撫養關系。
當繼子女與繼父母成立撫養關系后,兩者關系被視為法律上認可的親屬,具備與生父母子女類似的權益和義務。
因此,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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