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了孩子判給女方能改姓嗎
離婚了孩子判給女方可以改姓,但是需要經過男方的同意。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孩子需要跟誰姓,也就是說孩子本人具有姓名權,可以更改姓和名,在孩子未成年時,其改名的權利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
離婚后孩子判給母親,一般情況下其母親就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依法能夠代為行使孩子的姓名權,可以依法更改姓和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給孩子改姓的流程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起訴離婚會不會判給女方
起訴離婚會不會判給女方,根據以下情況而定: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二)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if!supportLists]1、[endif]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if!supportLists]2、[endif]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if!supportLists]3、[endif]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if!supportLists]4、[endif]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if!supportLists]5、[endif]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三)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離婚后,子女改名權的保障主要依賴于法律規定和父母雙方的協商。
首先,根據相關法律,子女在未成年時,其姓名的變更需要父母雙方協商一致。這是因為父母雖然離婚,但對子女的親權并未消除,因此在涉及子女姓名變更這類重大事項上,原則上應取得雙方同意。如果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原姓名。
其次,當子女成年后,他們對自己的姓名擁有自主決定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變更姓名,此時父母不再有干涉的權利。這一規定保障了成年子女的自主權和姓名權。
另外,如果父母雙方對子女改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法院在判決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的年齡、性別、生活環境、雙方的經濟狀況、教育背景等因素,以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決。
總的來說,離婚后子女改名權的保障需要父母雙方遵守法律規定,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解決分歧,并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權益。同時,社會各界也應加強對離婚后子女權益保護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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