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過錯方的財產分配問題
夫妻若為離婚,其中任何一方若存在過錯,皆需按均等原則分配財產,且無過者有權請求補償。
如發現一方在離婚過程中有隱匿、變更、出售、損壞公共財產或試圖非法侵占對方財產之行為,分割財產時可予以相應懲罰,即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時,過錯方的財產分割標準
若離婚案件經由法院裁決,法庭會傾向于對無過錯方進行適度補償;
而雙方私下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過錯方的財產份額如何劃分則取決于雙方的共識與意愿。
若過錯方自愿,其可分得較少或無需分享任何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案件中過錯方是否可少分財產?
離婚訴訟中,犯錯者可被要求少分財產,然而并非必然如此。
根據法律,法院對財產分割進行判決時需考慮到無辜者利益,因此有可能判決無罪者多得財產,而有罪者則少分。
過錯的具體表現包括:
(一)重婚;
(二)與他人非法同居;
(三)家庭暴力行為;
(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以及(五)其他嚴重過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中過錯方的認定標準
在離婚訴訟中,被判定為過錯方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即在前一段婚姻尚未解除時,與他人再次締結婚姻關系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與人非法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以及(五)其他嚴重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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