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的債務應當如何判呢
法律分析:1,要看此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2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么不受法律保護,要么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后,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債務如何認定
離婚界定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用于個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一方不合理的個人開支而產生的債務;
5、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
6、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夫妻的債務性質怎么認定
離婚夫妻的債務性質的認定遵循以下原則:
1. 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被認定為該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存在特殊情況時可能會有例外。例如,如果債務被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雙方有明確的共同承擔債務的約定,那么該債務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可能會導致這些債務不被視為共同債務。例如,如果債務完全由一方個人消費或未經另一方同意而產生,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那么該債務可能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這些債務,或者財產已經分割給各自所有,那么雙方應達成協議來清償這些債務。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將作出判決以確定債務的清償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過程中,債務的認定和清償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可能涉及各種法律條款和實際情況。因此,在離婚時,建議夫妻雙方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協商和清算,以確保各自的權益得到妥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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