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還能起訴前夫要求損害賠償嗎?
當然能!
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婚姻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比如他重婚、和小三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但很多朋友只知道離婚損害賠償,不知道怎么主張,又或者離婚后才知道,于是就有不少朋友問我:
❓協議離婚后才發現前夫出軌,還和小三生了孩子,可以起訴要損害賠償嗎?
❓起訴離婚忘記主張損害賠償,能再次起訴嗎?
那什么時候能主張損害賠償呢?
1、沒有離婚,你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只能在你們離婚時主張,沒有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或者去法院起訴判離,都不可以單獨主張,也就是說沒有離婚就不能提這件事。
2、離婚時,渣男不享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
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方主張,過錯方不享有這項權利。同樣,如果你們兩個都有過錯行為,都不能主張。
3、協議離婚,你可以另行起訴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很多朋友協議離婚時,只想盡快離婚,沒有在離婚協議約定離婚損害賠償的,那離婚后還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但要注意,并不是離婚后過了十年二十年都能主張,該權利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無錯方應在離婚后三年內主張!過了訴訟時效就不能起訴了!
4、訴訟離婚,你是原告,必須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否則離婚后不可起訴
也就是說,如果你起訴離婚時,并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可以視為放棄其權利,離婚后亦不可再主張。
5、訴訟離婚,你是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法院判決離婚后可以起訴。
渣男如果惡人先告狀,起訴離婚,你在訴訟中堅持不離婚。在此情況下,因為你不同意離婚,自然也不會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此時,法院判決離婚,為了保護你的權益,可以通過另行訴訟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還有一種情況,你在一審判決離婚后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那么該離婚損害賠償可以在調解中處理。調解不成,仍然可以另行起訴主張。
簡單來說,除自愿放棄離婚損害賠償外,無過錯方在離婚時需要及時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若未主張可以在離婚后三年內另行起訴主張,而過錯方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均不享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的。
有愛時守護婚姻,無愛時保護自己,希望大家都能爭取到自己該有的權益。
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20種情況
夫妻感情未破裂
01、 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要求離婚,被告和好愿望較強,不同意離婚。
02 、雙方因生活矛盾提起離婚,沒有確已感情破裂的證據,且孩子年幼。
03 、雙方因生活矛盾提起離婚,對方照顧孩子、家庭比較盡心。
04、 對方主動溝通、希望和好,互有電話、短信聯系二人未明確分居。
注意:不共同生活,不能構成法律上的分居。
05 、原告初次提起離婚,被告未應訴答辯。
06 、原告有婚外情或其他過錯,被告選擇原諒不同意離婚。
07、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法定離婚情形,如賭博、吸毒、家暴等。
08、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
09 、經法院一審判定不準離婚后,雙方和好又共同生活。
10 、經法院一審判定不準離婚后,原告不能證明雙方分居滿一年。
夫妻感情已破裂
01、 庭后調解或庭中雙方均同意離婚。
02 、被告離家出走滿兩年,從未照顧家庭,原告起訴離婚的。
03、 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出現感情糾葛,嚴重影響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
04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05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06、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生活中類似的情況比較多見但要達到法定條件,必須滿足:
1.有比較固定的住所;
2.保持穩定的性關系;
3.持續較長時間共同生活!
4.不以夫妻名義。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取證較困難,需要至少有兩名證人出庭證明對方以夫妻的名義與他人同居,法院才可能立案,偶爾的”出軌”一般不被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07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一般情況下報警三次以上并且達到行政拘留的程度法院一審會判離。建議保留居委會或村委會以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記錄或醫院驗傷記錄等。
08、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建議保留對方參與網絡賭博的記錄或是線下賭博、購買毒品、家中吸食毒品的物品拍照以及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是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以及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09、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法院一般會建議雙方簽訂分居協議,但是這種方式對方配合程度較低。在沒有分居協議的情況下,需要證明雙方互不履行義務,無轉款、聯系等。同時,雙方分居需因感情不和,像異地工作、出差等均不能認定為分居。
建議保留分居期間獨自居住的租房合同、鄰居證言、居委會居住證明、暫住證、雙方關于分居的通話聊天內容等。
10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比如一方婚外情、一夜情、長期嫖娼等證據均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類證據不能是人為制造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
為什么要簽離婚協議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出軌算不算犯法呢?這個問題要看怎么講了,一般情況下,出軌是道德行為,不屬于犯罪,但也有特殊情況的。
出軌,用法律語言來解釋就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通俗來說,就是我們常說的婚外情。
那出軌到底違法不,下面就具體聊聊這個話題:
當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對婚外情的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只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這屬于道德問題,不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你發現對方出軌,想要離婚,那出軌的一方是過錯方,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理應少分。而出軌中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說到這里有的人可能就會想了,既然只是賠償,只是道德問題,那我就大膽的出軌吧,其實不然。出軌是不是犯罪,要根據具體情形來分析,下面兩種刑罰就是針對于出軌行為的:
破壞軍婚罪
《刑法》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里提到的“同居”不要求“以夫妻名義”同居,只要與現役軍人的配偶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做法,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重婚罪
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說,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并且是故意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
但是也有說,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只能是道德譴責,還不能構成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地步。
說到這兒的時候,我就很感慨。說實話,我身邊也有很多朋友出軌,雖然我反感這件事,但是咱也勸不了,有時簡單說幾句,人家不聽也就算了。
最嚴重的一種是我朋友和一軍人老婆在一起了,我知道的時候已經一年多時間了。就告訴他這種情況是犯法的,他說我們是情人,別人也不知道,不會出問題的,
結果,沒有不透風的墻,大概兩個人在一起快兩年的時候就被發現了,后來就再也沒有聯系。但如果他這種情況被起訴的話,肯定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下面,我再拉出一個案例,這樣更便于大家理解:
相關案例分析
2019年9月19日,法院一審以破壞軍婚罪判處被告人汪某學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汪某學是太湖縣公安局原國保大隊大隊長,2012年8月,汪某學在幫朋友處理糾紛時認識了張某,發展成為情人關系。在交往過程中,汪某學發現張某某的丈夫是外地服役的現役軍人,但還是經常在張某某的出租房內吃住生活,后來誕下一子。2019年3月,汪某學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被告人汪某學明知張某某系現役軍人的配偶還與其同居,構成破壞軍婚罪,最后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我們再回歸正題,如果發現對方出軌,該怎樣收集證據呢?
收集像“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特殊情況下,還可能有警方的筆錄,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可以拿這個作為證據。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微信聊天信息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還可以捉奸在床。雖然收集這類證據可以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被采用的。一、離婚一審不離二審離婚的依據是什么?
一審不離二審判決離婚的依據是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人民法院之所以沒有判決解除夫妻關系,肯定是因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夠充分,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應該依據證據作出判決,不能只憑原告的口頭之詞解除夫妻的婚姻關系,二審作出的判決結果通常就是最終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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