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兒子的撫養權該怎么確定
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如下:
1、對于兩周歲以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但若母親存在諸如患傳染病等極其嚴重情況,或者具備撫養條件卻未盡撫養義務,甚至由于其它原因導致孩子確實不能同其共處,此時可以考慮由父親撫養。
2、若父母雙方達成共識,認為由父方撫養兩歲以下的孩子更加適宜,且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負面影響,則可予以同意。
3、對于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有權要求撫養,但如果一方已經進行了絕育手術或失去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長期跟隨其生活,改變生活環境會對孩子健康成長產生顯著影響,或者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或者子女隨其生活對其成長有益,而另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這些因素都可能成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依據。
4、當父、母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產生爭議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孩子的意愿。
5、在保障子女權益的基礎上,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輪流撫養孩子,這是被允許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離婚關于子女撫養權主要規定如下:
1.對于未滿兩歲的子女,通常跟隨母親;
若母方存在久治不愈傳染性疾病或重疾、無力承擔撫養責任等情況,則可由父方撫養。
2.若父母雙方就不滿兩歲子女撫養達成協議,且無明顯不利于子女成長因素,可獲批準。
3.對于已滿兩歲的兒童,父、母均可主張撫養權,若一方因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長期獨自生活、子女隨己生活將面臨極大不利等因素,可優先獲得撫養權。
4.若父母雙方撫養條件相當,且均希望子女隨己生活,但子女已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意愿且有能力協助照顧孫輩,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重要參考因素。
5.對于年滿八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產生爭議時,需尊重子女意愿。
6.在保障子女權益的基礎上,父母雙方可協商輪流撫養子女,如達成共識,可獲批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了孩子撫養權應當如何處理
關于子女撫育權歸屬,有明確規定:
1.不滿兩歲的孩子,通常由母親撫養;
若母親存在以下情況,則可交由父親負責:
(1)長期患傳染病或重大疾病,對子女健康構成威脅;
(2)有撫養能力卻未盡責,父親要求撫養;
(3)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子女無法跟隨母親生活。
2.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子女可由父親撫養,且不會對子女健康產生負面影響,可以批準。
3.對于兩歲及以上的孩子,父母都有權撫養,但若一方存在以下情況,則可優先考慮:
(1)已實施絕育手術或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與之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環境會對子女健康造成顯著影響;
(3)無其他子女,對方卻有多個子女;
(4)子女與之生活,對子女成長有益,但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
4.父母雙方撫養孩子的條件相當,都希望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若子女長期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且他們愿意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孫輩,這將成為子女選擇父母的重要因素。
5.父母對八歲以上的孩子的撫養問題產生爭議時,需考慮到孩子的意愿。
6.在保障子女權益的基礎上,父母雙方可協商輪流撫養孩子,經批準后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處理方式
在夫妻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往往成為爭議焦點。
為了妥善解決此問題,家長應首先以平等協商為主導。
若達不成共識,則須依據法律規定,秉持保護兒童權益的立場來裁定撫養權歸屬。
首要原則是,不足二周歲且無生活自理能力者通常傾向于歸母親撫養;
超過兩歲者,則需法院結合實際狀況,選擇對兒童成長發育最為有利的父母一方;
對于年滿八歲以上有表達意愿能力的孩子,要充分尊重他們的真實想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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