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需要結婚證嗎
需要。離婚案件要想起訴,首先得證明雙方存在夫妻關系,而結婚證就是證明夫妻雙方關系的一種憑證。如果結婚證丟失,可以向結婚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存在的證明也可達到同樣效果。
因此,離婚開庭需要結婚證原件,開庭時,法官會要求出示原件。若結婚證遺失的,可至婚姻登記所在地檔案局開具婚姻登記證明。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
1、準備相關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后,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離婚開庭的基本流程和步驟
1、庭審前的準備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3、法庭辯論:(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4、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離婚開庭的基本流程和步驟不請律師
一、不請律師起訴離婚的流程是如何進行的?
離婚訴訟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和判決。起訴階段,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離婚案件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訴訟離婚程序正式開始。
二、審理階段的流程是怎樣的?
審理階段包括審理前的準備、調解和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 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立案,并在7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后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 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進行調解,旨在使當事人消除分歧,達成離婚或和好協議。調解達成和好協議的,記錄存卷,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3. 開庭審理:調解不成的,進行開庭審理。提前三通知當事人開庭日期。開庭前,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回避情況,進行法庭調查,詢問證人,宣讀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隨后進行法庭辯論,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言,雙方辯論。
三、判決階段應如何進行?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進行宣判。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民法典》規定了判決離婚的情形,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惡習屢教不改、分居滿二年等。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總之,不請律師的離婚訴訟,只要按照法律流程辦理,確保事實準確,提供相應證據和材料,即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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