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狠的離婚拖延法
最狠的離婚拖延法:
1、拒絕簽字。雙方若有離婚協議,可以拒絕簽字,這樣雙方就無法結束婚姻關系,只能拖延;
2、打官司。雙方可以互相提起訴訟,拖延離婚的進程,由于審理離婚案件的時間較長,可以有效地拖延離婚的時間;
3、制造矛盾。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上制造矛盾,拖延雙方的協議達成,從而拖延離婚的進程;
4、拒絕分割財產。雙方可以拒絕分割財產,讓離婚進程陷入僵局,從而拖延離婚的時間;
5、拒絕調解。雙方可以拒絕調解,讓離婚進程陷入僵局,從而拖延離婚的時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必須選擇訴訟離婚:
1、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未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
5、雙方或一方無法回戶口所在地親自辦理的。
綜上所述,不管是離婚訴訟,還是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都是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當場簽字辦理手續。所以,當事人不愿離婚,可以拒絕辦理結婚證,離婚訴訟接到傳票,可以拒絕到庭(兩次傳喚不到,法院可以拘傳被告到庭),或在答辯狀列舉夫妻感情很好的證據,就可達到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如何拖延離婚訴訟時間?
拖延離婚訴訟時間的方法可能包括不承認感情已經破裂,堅持雙方的感情關系良好,從而拖延訴訟離婚時限。當事人可以運用異議權拖延訴訟進程,或者以提出異議來迫使原告接受不利的調解方案。甚至在某些明晰的案件中,當事人可能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
離婚訴訟通常會耗時較長。男女雙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可能會判決不予離婚。第二次起訴也可能會有同樣的結果。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可以建議凍結對方的相關財產,以迫使對方不再拖延。
離婚的具體流程包括起訴立案后,一審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大約3個月可以審理完畢并出具判決書;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大約6個月可以審理完畢。如果對方不想離婚或在財產方面尋求更多權益,可能會利用時間拖延。法院通知對方后,如果對方不接收傳票,法院可能需要通過公告送達,這個過程需要60天,同時給予對方大約30天的答辯期。在此期間,對方也可能提出管轄權異議,無論是否有理,法院都會受理并進行大約15天的審查。如果異議成立,案件將轉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并重新經歷上述階段。如果異議不成立,對方可以上訴,上訴審查期間通常為一個半月左右,之后可以開庭審理。一般而言,如果沒有明顯的夫妻感情破裂證據,且對方不到庭,法院不會判決離婚。開庭后一個半月左右,法院會出具判決書。判決后,如果對方不領取判決書,法院需要通過公告送達,這個過程同樣需要60天。公告送達后6個月,提起離婚的一方可以第二次起訴。如果對方繼續拖延時間,可能會再次經歷第一次的所有程序。程序結束后,第二次起訴通常會判決離婚,但其中可能存在變數,如女方懷孕或殘疾、重傷等無法預料的事件。一審判決離婚后,對方可以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會在二三個月內確定是否判決離婚。一般而言,如果一審判決已經判決離婚,二審改判的可能性不大。至此,整個離婚訴訟過程基本完成。離婚訴訟通常耗時長,男女雙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可能會判決不予離婚。第二次起訴也可能有同樣的結果。如果進行離婚訴訟時,對方一直拖延時間,可以申請財產凍結,以阻止對方繼續拖延。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方可以準備好足夠的證據,有利于法院判決離婚。
對方拖著不離婚最長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離婚案件的一審審理期限通常為3個月至6個月。如果首次離婚訴訟未能成功,且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原告需等待至少6個月后方可再次提起訴訟。因此,從起訴到最終離婚,整個過程可能需要一年甚至一年半的時間,這還不包括可能的上訴、涉外因素或對方故意拖延的情況。
1. 如果對方故意拖延離婚,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婚姻關系已經無法修復。
2. 準備充分證據來證實分居、感情破裂或其他法定離婚條件。
3. 保持耐心,因為法律程序可能較長,尤其是在對方故意拖延的情況下。
4. 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離婚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并在必要時尋求律師的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先進行調解,若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則應準予離婚。準予離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則應準予離婚。若首次判決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后,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則也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對于首次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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