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凈身出戶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民間的說法。一般是指在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時不能分到任何的夫妻的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凈身”出戶。
要想達到凈身出戶的法律效果,一是通過雙方在婚內簽訂協議,明確協議的分配方案,明確財產歸一方所有,二是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登記時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全部所有,另一方不分割任何財產,否則,法律上并不會判決任何一方凈身出戶。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有人認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就可以要求對方凈身出戶,其實這是不正確的理解,過錯如達到法定條件,經法院確認后,只會判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而非剝奪所有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女方愿意凈身出戶的,可以協議離婚,去民政局辦理。
1、雙方對財產、子女等協商一致,可以簽訂離婚協議,然后持離婚協議和其他證件資料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在協議離婚中,如果雙方約定了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并且簽字了,那么,此條款有效,屬于對自己財產的自愿處分。
2、如果雙方無法對離婚各事項達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出具后就不需要辦理離婚證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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