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離領結婚證需要什么證件
(一)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4、1寸照片一張。
(二)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還應攜帶其它必要的證據(jù)材料。
1、涉及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雙方達不成協(xié)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yī)學鑒定或醫(yī)院診斷證明;
3、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產(chǎn)權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4、涉及共有財產(chǎn)分配的,應提交財產(chǎn)清單,詳細列明財產(chǎn)狀況;
5、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爭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jù)等證據(jù);
6、涉及分割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應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系雙方共同財產(chǎn);
7、涉及其他爭議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也應提交相關證據(jù)。
二、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三、協(xié)議離婚需要什么材料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yǎng)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jīng)濟幫助、財產(chǎn)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xié)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交結婚證、身份證、起訴書等相關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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