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的是哪些財產
離婚不僅僅是情感關系的斷裂,更是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期間積累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公平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被視為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意味著,在離婚時,這些財產都需要納入分割的范圍,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平等保護。
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意味著,無論是購買大件家具、投資股票,還是決定家庭開支的分配,雙方都應該共同參與決策過程,確保財產的使用和分配公平合理。在離婚過程中,這一原則同樣適用,雙方應就財產的分割進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總之,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是依據《婚姻法》進行的,旨在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公平的分割原則,確保離婚過程既合法又公正。
夫妻合伙開公司離婚后怎么分
夫妻共同創辦的公司,在離婚時如何分配股權和利潤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夫妻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書面形式約定財產的歸屬。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那么應按照法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這些規定賦予夫妻對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1.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資,且一方個人財產占主導地位,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2. 夫妻共同投資的公司,在離婚時,個人財產占主導的一方有權要求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口頭形式的約定也可能被認可,但書面形式更為可靠。
3. 夫妻共同經營公司所獲得的收入,應按照法定比例平均分配。通常,個人收入的50%-60%視為個人財產,而另一方個人收入的60%-80%視為家庭財產。
4.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未能明確分割公司份額或份額不確定,可以按照法定比例平均分配。但這種方法可能存在問題,例如,如果公司資產和個人財產混合,分割成本可能過高;或者在公司虧損嚴重的情況下,一方可能難以分得利潤。因此,可能需要通過減分方式來公平分割財富。
在實踐中,夫妻雙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一致來處理共同財產的分配,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老公投資的公司離婚后怎么分
老公開了家公司,自己在里面經營。最近發現老公有些不對,和妻子商量著要離婚,但沒想到離了婚,公司也是不能由自己所有的。那么這種情況下,投資的公司和收益的財產怎么分割呢?我覺得不能簡單地從共同財產或共同債權來分割,還是要從另外的一個角度來考慮。在目前社會發展水平下,夫妻雙方共同出資創業,投資經營所取得的收益很大程度上都屬于家庭經營性收入。這類情況下如果離婚了公司沒有相應法律手續是不能隨意分割婚后投資所得財產的。
1、判斷家庭經營性收入
家庭經營性收入,是指家庭通過投資經營獲得的現金或實物收入。它是區分與投資的主要標準。家庭經營性收入應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是經營性收入的來源,二是經營性收入的形式。以經營單位承包經營為例,夫妻雙方按承包人提供的經營場所進行投資,并取得相應收益。比如公司的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承包經營的期限為10年等等,這些收益應該認定為收入。但如果沒有約定這些收益屬于經營性收入,那么這個收入也就不能認定為經營性收入。如果是按照承包經營產生收益的形式進行的投資,這部分收入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和公司投資所得的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用其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車輛等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離婚時應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規定分割,雙方對婚前房產、車輛等不動產實際出資或投資所得均應屬于夫妻共有,離婚時該房屋、車輛應由一方繼續占有,另一方對未出資的共有部分享有與出資相同的權利。因此房屋屬于共有,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婚前用其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不存在約定歸個人所有,但婚后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房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及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所以該房屋應該屬于個人所有。
3、夫妻是否屬于一方可單獨出資的
夫妻之間進行共同投資,的所得主要是用于家庭經營,屬于財產權益性質,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里主要涉及出資情況。出資是指將財產交由一個人出資,或者由一個人單獨出資,或是由一個人對另一方出資。出資形式包括現金及實物出資、股權出資等。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如果沒有其他文件約定出資數額,應當認定為個人出資。但是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出資額是夫妻個人財產而婚后又進行了工商登記,或者只是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如果對這兩種情況進行分割,會導致出資份額縮水,這種情況下一般不予支持。
起訴離婚后賺的錢算共有嗎
這個問題涉及夫妻財產制的法律規定以及離婚程序中的財產分割原則。
一、夫妻財產制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夫妻財產制主要有兩種形式: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分別財產制則是指夫妻各自保留其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互不干涉。具體采用哪種財產制,一般取決于夫妻雙方的約定或法律規定。
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在起訴離婚前,雙方所賺的錢,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一般視為共同財產。
二、離婚程序中的財產分割原則
當夫妻決定離婚時,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然而,起訴離婚后所賺的錢是否算共有,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直接規定。因為這部分財產是在離婚程序進行中或離婚后所得的,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如果雙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后沒有達成新的財產約定,那么起訴離婚后所賺的錢可能被視為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
但是,這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如果雙方在離婚訴訟期間仍然保持共同生活狀態,或者離婚判決尚未生效,那么這期間所賺的錢可能仍然被視為共同財產。此外,如果雙方在離婚前已經有共同經營的生意或投資項目,那么離婚后這些項目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后賺的錢是否算共有,取決于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離婚程序中的財產分割原則以及具體情況的判斷。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起訴離婚后所賺的錢可能被視為個人財產,但也可能因雙方共同生活狀態、離婚判決生效時間等因素而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因此,在面臨離婚及財產分割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的法律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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