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或者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在進行協議離婚時,需要準備以下材料:首先,提供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以便確認身份信息。其次,提供結婚證書,證明雙方已締結婚姻關系。最后,雙方需共同簽署一份離婚協議書,明確雙方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權益與責任。
若協議離婚未能達成一致,可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在此過程中,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起訴狀,詳細說明離婚訴求與事實依據;雙方的身份信息證明,以確認主體資格;結婚證書,證明婚姻關系存在;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如財產清單、債務證明、子女撫養權相關證據等,用以支持離婚訴訟中的主張。
總體而言,無論選擇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需提供基本的身份信息證明、婚姻證明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其中,離婚協議書和證據材料在不同離婚方式下扮演著關鍵角色。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核心文件;而在訴訟離婚中,證據材料則是支撐訴訟主張的重要依據。因此,在進行離婚程序前,準備齊全并準確的材料至關重要,以確保離婚過程順利進行。
離婚程序
您好。離婚程序因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有所不同。
一、協議離婚
第一步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書面協商一致的離婚
協議,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記員初審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若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則不予受理。
第三步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若雙方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四步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及當事人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審查后,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第五步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一、訴訟離婚
第一步:起訴。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第二步:審理。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 15 日內提出答辯意見;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等。
2、調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調解不成的,即開庭審理。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第三步: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通常而言,離婚訴訟的程序、證據收集等事項復雜,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幫助,您也可以直接與我聯系。
雙方自愿離婚流程
雙方自愿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以下是雙方自愿離婚的流程:
1. 協商離婚:夫妻雙方應當在協商離婚前,認真考慮是否真正需要離婚,并協商好離婚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贍養等。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書。
2. 提交離婚申請:離婚協議書應當由夫妻雙方簽字,并在當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同時,應當提供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3. 審核離婚協議:法院會對離婚協議進行審核,確認離婚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離婚協議符合規定,法院會裁定離婚。
4. 離婚登記:法院裁定離婚后,應當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手續正式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雙方自愿離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沒有任何強制或者威脅行為。
2. 離婚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3. 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已經協商一致。
4. 夫妻雙方都已經年滿18周歲。
總之,雙方自愿離婚的流程相對較為簡單,但需要夫妻雙方認真考慮,協商好離婚協議。同時,需要注意離婚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您需要離婚,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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