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以下手續:
準備起訴狀:在起訴狀中要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等,并明確提出訴訟請求,例如請求判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等。同時,要詳細闡述事實與理由,說明為何希望離婚以及離婚后的相關安排。
收集并提交證據材料:這些材料可能包括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以及涉及財產分割的相關證據,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銀行存款明細等。這些證據將有助于法院了解雙方的婚姻狀況、子女情況以及財產狀況。
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通常,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進行起訴。在立案時,需要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的副本,并繳納相應的訴訟費用。
等待法院受理并通知: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進行審查。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法院將受理案件,并通知雙方當事人。此后,案件將進入審理階段。
可能進行的調解程序:在審理離婚案件前,法院可能會進行調解,以嘗試促成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如果調解成功,法院將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生效。
審理與判決:若調解不成,法院將依法進行審理。這包括雙方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最終,法院將根據審理情況及相關法律作出判決。如果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請注意,訴訟離婚的過程可能會相對復雜且耗時較長,因此建議在決定起訴離婚前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詳細的法律建議。
起訴離婚需要的手續有:(一)起訴狀;(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四)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然后由請求離婚的一方攜帶以上資料到被告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后法院會進行受理并判決。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起訴人的配偶。起訴人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二)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三)開庭審理最后,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另行宣判。起訴立案后,一般需要1-7日將案件從立案庭轉到業務庭,但是這個時間不是絕對的。然后,業務庭法官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根據自己的開庭安排來排開庭時間。但是一般審理期限是受到3-6個月的法律限制。
(一)必備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二)其他材料(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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