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和好后還可否再訴
關于經過相關部門或法院調解成功并恢復如初的婚姻,但隨后感情再度破裂欲再次提出離婚訴訟時能否得到支持,這是眾多律師及當事人所關注的問題。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判決不準予離婚以及經過調解達成和解的離婚案件,若無新的情節或理由,原告須等待六個月才能再次提起訴訟。
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新情況通常被理解為被告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或者實施家庭暴力并已產生或可能產生對原告造成一定傷害的結果;
此外,例如夫妻關系惡化、發現對方存在重婚等違法行為亦可能構成新的情節或理由。
由此可見,能否重新提出離婚訴訟,需由當地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如果一方在調解和好后仍持續施加家庭暴力、虐待,則可視為新的情節或理由,此時無論距離首次提出訴訟過去多久,均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若只是因為諸如輕度過分的賭博、雙方因感情不和而發生爭執等普通原因再次提起訴訟,法院將仍然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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