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做了結扎離婚了兩個孩子怎么判
法律分析:1、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愿意隨母親生活的。 2、 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男人無生育能力撫養權怎么判?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離婚男人無生育能力時,法院進行孩子撫養權判決可能會有一定的傾向性,但是具體還是需要結合案情實際做出判斷,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達成撫養權歸屬意見,原則上兩周歲以下孩子還是隨女方,八周歲以上孩子隨男方,此外法院可能對喪失生育能力的男方做出一定的傾向性判決。 喪失生育能力會成為當事人主張直接撫養孩子的理由,但是法院在采納時會進行比較嚴格的審查。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后還要經歷一段至關重要的成長期,期間需要精神和物質的支持。所以,如果喪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想要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在醫療證明等方面進行有效證據提交;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做絕育手術,只是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參考因素,并不是必要因素。有些夫妻在離婚時,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會選擇做絕育手術,這并不值得提倡,而且在訴訟中也不會取得較好的效果。
其次,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核心要素,仍然是雙方經濟條件及子女的生活環境等。收入穩定,工作與休息時間較固定,會傾向于認為有足夠的時間照顧與教育小孩。在雙方其他因素差不多的情況下,一方絕育這種情形才可能會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再次,孩子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也能作為重要證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最后,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要考慮一方撫養孩子是否有利于他們的身心健康。同喪失生育能力相比,子女利益最大化更加重要。
綜上所述,喪失生育能力在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中并不是占有優勢或者好處的,當事人應當走出喪失生育能力就能直接獲得撫養權的誤區,在婚姻走到迫不得已的離婚階段時,也能理性考慮撫養條件,還是應當從法律角度出發,從子女的成長出發,把離婚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離婚后做絕育能獲孩子撫養權嗎
離婚后做絕育是否可以得到孩子撫養權,由實際情況決定。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優先考慮撫養權:
1、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因患病,或傷殘無力撫養子女;
2、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有虐待行為,或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
4、存在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
離婚后撫養費標準是什么
離婚后撫養費標準:
1、父母雙方有協議的,依照協議處理;
2、沒有協議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3、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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