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訴離婚在民政局申訴。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
1.協議離婚
(1)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必須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3)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四)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2.起訴離婚 一般而言,起訴離婚時必須要提供的書面材料有 民事起訴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身份證明、結婚證原件或婚姻關系證明。
涉及到身份證地址與住所地不一致、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話,可能要提供 原告或被告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經常居住地證明等。涉及到孩子撫養問題的,要提供 孩子的出生證明、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證據、孩子撫養費的依據等。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的,要提供 夫妻共同財產的清單、主張財產權利的相關證據、夫妻共同或個人債務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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