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懷孕期間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孕婦懷孕期間,如雙方決定離婚,首先應共同擬定離婚協議書。隨后,需前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機關在審核后,如認為條件符合,則啟動為期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此冷靜期結束后,雙方可領取離婚證書。此流程依據《民法典》規定:女性在懷孕、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性不得提出離婚,除非女性主動請求或法院認為必要受理男方請求。雙方自愿離婚時,需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及債務處理等事宜,并親自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女方懷孕期間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在孕婦孕期內,男方禁止提出離婚,除非女方提出或法院確有必要受理。
若女方主動提訴,可嘗試與對方協商達成書面離婚協議,并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該協議應明確表明雙方自愿離婚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配與債務解決的共識。
如無法協商一致,女方有權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依據實際情況裁決是否解除婚姻關系。
此外,法院還將據此裁定孩子監護權歸屬、財產切割等問題。
孕婦懷孕期間如何離婚
我國境內孕婦孕產期間離婚案情多樣。若女方主動,可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兩種途徑。然而,男方在此三階段(孕期、產后一年和終止妊娠半年)內,原則上不得提出離婚請求,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如胎兒非男方親生等。若雙方協商離婚,需就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議題達成共識,簽署書面離婚協議,然后共同向婚姻登記部門申請離婚登記。經過30日冷靜期后,雙方須親自前往婚姻登記部門領取離婚證書。若采取訴訟離婚,法院將依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女方懷孕狀況以及財產狀況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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