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離婚房產新規主要涉及房產的分割和歸屬問題。以下是具體的規定:
婚前個人購房:如果一方在婚前全額支付購房款并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產將被視為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共同財產分割。
父母婚前贈與:若房產是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購買,并明確表示是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且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那么該房產屬于個人財產。
婚后父母資助購房: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資購房,且房產登記在出資子女的名下,這將被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離婚時不計入共同財產分配。
婚后共同購置房產:無論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婚后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這些房產將根據雙方的貢獻程度、子女撫養權等因素進行公正分配。
婚前購房婚后共同還貸:即使房產僅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對于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房產增值也享有相應的權益。法院在判決時通常會考慮將房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同時要求其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
協商優先:新規鼓勵夫妻在離婚時首先通過友好協商來達成財產分配協議。
保護弱勢群體:在房產分配過程中,應特別關注并保護子女、女方以及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這些規定旨在明確房產的歸屬和分割方式,減少離婚過程中的糾紛和不確定性。如果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并且法院將綜合評估雙方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公正以及保護弱者的原則進行裁決。
法律分析:如果是婚前個人買房的房產,無特別約定的,屬于個人,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如果是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婚后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行為,該房產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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