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不知情的,不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雙方在合法辦理離婚手續后,雙方的夫妻關系即已經解除,雙方間不再屬于夫妻關系,前夫無權代理前妻進行民事行為。如果前夫私自拿了前妻的身份證去貸款的,不管是以前妻名義進行貸款,還是以夫妻名義進行貸款,都是一種欺詐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數額較大的,則構成貸款詐騙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因前妻沒有委托前夫辦理貸款,且因雙方不再屬于夫妻關系,前夫也無權代理前妻辦理貸款手續,所以前夫辦理貸款屬于其個人行為,應由其個人負責償還貸款,與前妻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離婚前房產的貸款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離婚之后,根據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是法院判決書來確認房產的產權。房屋所屬權歸哪一方那么房屋接下來的貸款就由擁有房屋產物的這一方來進行承擔貸款,另一方不必承擔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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