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不給立案就要向法院詢問原因,如果是提交的證據不齊全那么就需要進行補交;如果原告以前起訴過離婚,那么就需要再過六個月再進行起訴,如果是女方懷孕或者是剛生育在一年之內,這些都是不能進行起訴訴。
一、離婚法院不給立案怎么辦?
如果起訴離婚,法院不予立案的,要視不予立案的原因來確定如何處理:
1、如果是因起訴時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立案受理要求的,應該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后重新要求立案。
2、如果是原告以前已經起訴過離婚,之后又撤訴或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按規定應該在六個月以后才能第二次起訴。
3、如果是在女方懷孕或者分娩后一年內的,按規定男方是不能起訴要求離婚的。
4、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則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要求上級法院撤銷該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責令下級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法院處理離婚流程是怎么樣的?
第一步就是起訴。夫妻中任意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訴求,也就是解除婚姻關系。一般來說,離婚訴訟的原告,也就是提出離婚的一方,應該向對方的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如果對方并不是居住在戶口所在地,那就要向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申請了。起訴的時候,原告應該提交訴狀和相關文件,比如說雙方的個人信息,訴訟的請求和相關的原因、實際情況,并且呈上相關的證據、證人信息。
第二步,人民法院會依法進行審理,這就包括了審理之前做好準備、進行調解和開庭審理三個階段。在審查階段,審判人員會審閱訴訟的相關材料并且進行調查和證據的收集。一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會對當事人先進行調解,看是否能達成協議。如果調解不成,就要開庭審理,進行詢問和法庭辯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調解成功,雙方能和好的,法院就會將協議記錄存檔,但一般不會發放調解書。如果達成離婚協議,則發放調解書,調解書和判決書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第三步,進行最終的判決。法院會根據庭審結果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也會宣判最后的判決結果。法院宣判的時候都是公開宣判,如果是在庭上宣判的,就會在十天之內送達判決書;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則是在宣判后發放判決書。如果夫妻雙方有任何一方對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階段。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時如果要走訴訟的流程那么就需要先進行起訴才能確定法院是否受理,如果法院不給予立案的話,那么就要確定是什么原因,再來根據不同的原因進行解決,只有當事人符合立案的條件,那么法院才會給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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