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雙方的房產如何處理
離婚后,雙方的房產處理方式取決于多種因素,具體如下:
首先,若一方在離婚前將房產贈與給另一方,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所有權仍歸贈與方,不能進行分割。
其次,如果房產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該子女名下,視為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再者,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不論產權登記在誰名下,需要按照出資份額比例進行分割。
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雙方共同還貸,該房產視為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后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補償。
夫妻雙方以父母名義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房子產權屬于父母而非夫妻財產,不能進行分割。只能按照各自的出資情況進行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最后,婚后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產,被視為夫妻共同所有。在分割房產產權時,原則上應當均分。
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后,房產分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后應當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產分割的具體方法如下:
第一,確認房產的性質。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比例進行分割;如果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則不需要分割。
第二,評估房產的價值。在分割房產之前,需要對房產進行評估,以確定房產的市場價值。
第三,協商分割方案。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制定房產分割方案,包括分割比例、分割時間和分割方式等。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進行房產過戶。在確定分割方案之后,雙方需要前往房管局進行房產過戶手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商分割方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將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房產的性質和價值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分割方案。
總之,夫妻雙方離婚后的房產分割需要遵循法律規定,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進行處理,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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