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懷孕期間能不能辦離婚
在我國,妊娠期內丈夫無權提交離婚請求,只有妻子或被視為確屬必要的情況下,男方可尋求離婚訴求。
若妻子主動要求離婚,法律予以許可,并允許雙方和平商議離婚事宜,再前往婚姻注冊機構完成相應手續;
若無法達成協議,則由妻子尋求法庭協助。
反之,若為男方提出離婚,除非存在特殊情況,例如非親生子女、嚴重過錯行為(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否則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總而言之,孕期內的離婚問題較為復雜,需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孕婦離婚應該怎樣離
可以訴訟離婚,也可以協議離婚,一、訴訟離婚,因為懷孕,所以一般情況下只有女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具體程序如下:1、起草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二、協議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孕婦能否在孕期離婚?
若采取協議方式離婚,只需雙方真誠表達意愿,至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構進行辦理即可,無需顧慮女方是否處于孕期階段。
然而,若是通過訴訟方式提出離婚請求,在孕婦懷孕期間,男方實際上受到了諸多限制。
在此期間,女方享有完全的權利,隨時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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