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結案法條
法律分析:民事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一)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前款除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終結執行的,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一百七十三條 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第一百七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強制執行二次立案的法律法規?
對于撤銷執行申請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的民事案件,符合條件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或者恢復執行,也就是二次立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訴法的司法解釋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撤銷執行、撤回執行與恢復執行
在執行和解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執行或撤回執行申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而撤銷執行則是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銷執行申請書,將已經啟動的執行程序撤銷。撤銷執行后,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而撤回執行則可能裁定中止執行或裁定結案。撤回執行適用于存在執行和解的情形,而撤銷執行則無特定情形,當事人基于案件實際情況撤銷執行。
撤回執行與撤銷執行對于恢復執行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如果通過執行和解的方式撤回執行,人民法院在終結執行后,債務人未按照和解方案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恢復執行。這意味著撤回執行不影響恢復執行。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如果申請人撤銷申請,依然能夠恢復執行。
撤回執行與撤銷執行對于已經完成的執行措施的影響,從實體角度而言,撤回執行和撤銷執行都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因此不論采取何種方式結案,被執行人均需要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從程序角度而言,撤回執行和撤銷執行對于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會有稍許不同。在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時,原則上人民法院需要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保全措施。而在執行和解程序中,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執行和解不必然導致原先執行程序中已經采取的保全措施終結,原先已經采取的保全措施可以繼續有效。在撤銷執行后,法院對于執行案件做終結處理,此時對于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將予以解除。
綜上,撤回執行與撤銷執行在實務中處理方式各有不同,但二者對于恢復執行、執行措施的影響,以及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都具備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操作指引。在處理執行和解事務時,應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依規合理選擇撤回執行或撤銷執行的方式,以確保執行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實現,同時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
感情徹底破裂是什么(感情徹底破裂的標準是什么)
怎么寫離婚起訴書(如何寫起訴離婚書)
離婚官司是二審終審嗎(離婚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在北京怎么辦理離婚(北京離婚辦理流程)
訴訟離婚要哪些手續(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