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糾紛的案例小知識
小編發覺到,離婚房產糾紛,是比較復雜的,專業的律師也要經過很多方面的程序,才能清晰的處理相關事宜。接下來,小編通過一些案例,來給大家介紹一些離婚房產糾紛的小知識。
父母資助款買房的離婚房產糾紛
2001年岑某與小范成婚。2003年,岑某愛人因置辦房子短少資金,接受了岑某爸爸媽媽的資助款10萬元。后因小范有了外遇,岑某決議與他離婚。但他們就房子的切割發作了不合。小范以為應將房子折價后,由兩人平分;岑某以為其爸爸媽媽資助的10萬元房款有必要扣減后,再平分。
律師解讀:從岑某的狀況看,其爸爸媽媽為他倆置辦房子出資是在他倆成婚后,且其時沒有某確表明這10萬元購房款是贈與給岑某的。因而,這10萬元應視為岑某和小范的一起產業。可見,岑某的觀念沒有根據。當然,有一個條件是破例,假如岑某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根據,證某他對婚姻的決裂有差錯,那么,岑某作為無差錯的女方,在切割夫妻一起產業時,是能夠享用優待的。
法令條款: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則,夫妻聯絡存繼時期因贈與所得的產業,只需贈與合同中沒有斷定只歸夫或妻一方一切,便應歸夫妻一起一切,而夫妻對一起一切的產業,有對等的處理權。一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情況的解說2》第22條規則:“當事人成婚前,爸爸媽媽為兩邊置辦房子出資的,該出資應當斷定為對自個后代的自個贈與,但爸爸媽媽某確表明贈與兩邊的在外。當事人成婚后,爸爸媽媽為兩邊置辦房子出資的,該出資應當斷定為對夫妻兩邊的贈與,但爸爸媽媽某確表明贈與一方的在外。”
律師提示:在婚姻日子中,許多產業上的情況,比方贈與等在夫妻豪情面前都顯得有些微不足道,許多夫妻怕談這些情況“傷了和氣”,孰不知,一旦婚姻決裂,這些從前無視的“小情況”才真實“傷了和氣”。沉著一些的夫妻,在產業情況上,仍是提前達到“紙面”說某,才干真實做到“分手今后也是兄弟”的和諧聯絡。
婚前父母贈與房產的離婚房產糾紛
容先生是姑蘇一家外資企業的老總。他和老婆劉某曩昔是大學同學。畢業時,劉某看到上海的房價不斷上漲,就主張提前購房,于是,在還沒有成婚的條件下,容先生家里拿出100000元資助了悉數首付款。由于其時豪情和諧,容先生一起把劉某的姓名也注冊在了房產證上。三年來,房價現已翻了一倍。本年,由于容先生常年在外,劉某有了外遇,容先生憤恨之下提出離婚,但劉某提出應當分得一半房產,容先生則以為應當扣減當年自個付出的首付款,但由于其時劉某前去付款,付款憑據上是劉某的姓名,房產證上也是兩自個的姓名,因而沒有任何根據。
律師解讀:剛接到事例的時分大家有些束手無策,由于房產證上注冊的是兩自個的姓名,而付款憑據上是劉某一自個的姓名。假如誰主張誰舉證我的當事人沒有任何根據。但后來作業有了起色,由于看不慣女兒的做法,劉某爸爸媽媽自動寫了一份證某,證某其時房子的首付款是容先生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劉某舉證其時這筆錢是一起出資,并指某其100000元的出處。劉某無法舉證,事例終究得到了調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情況的解說2》第22條規則:當事人成婚前,爸爸媽媽為兩邊置辦房子出資的,該出資應當斷定為對自個后代的自個贈與。”因而應當將現在的房價扣減掉容先生的100000元今后再進行切割。假如房產還有按揭告貸,則由受房人依照現在評價的房產價值,將贈與款、按揭款扣減今后,付出給另一方一半金錢。
律師提示:這種事例在現在十分遍及,要防止這種矛盾,有兩條路徑可供市民挑選。一是在成婚后,把夫妻兩邊的姓名均寫到房產證上,這么房子即是夫妻一起產業。假如離婚,兩邊能夠平分房子,包含平分房子的增值收益。房產證上添加姓名,兩邊到生意中心處理改變注冊手續即可。另一條路徑是成婚前,兩邊對房子做個婚前自個產業公證,某確房子歸某一方一切,因房子發作的債款、收益與另一方無關。
小編提供的幾個案例,從不同角度講解了離婚房產糾紛的小知識,請大家認真學習與了解。
離婚后房產糾紛的司法實踐案例
案情簡介 孟女士與祁先生于2000年7月登記 結婚 ,雙方于2013年3月在 深圳 市某區民政局辦理了 協議離婚 手續,并于當日簽訂了一份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中 財產分割 的約定大致如下,雙方各人名下的現金、股票、有價證券歸各自所有,各人名下 債務 由各自承擔。 孟女士在辦理 離婚登記 手續后發現祁先生故意隱藏了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財產未得到平均分割。孟女士認為其有權分割這部分房產,由此起訴至法院請求分割該房屋,或由祁先生給付孟女士人民幣150萬元。 祁先生認為其購買這套住房,孟女士是知情的,雙方在購買該房之前,口頭約定該房屋歸祁先生個人所有,故該房屋登記在祁先生一人名下,該房的貸款也由祁先生一人承擔,離婚時也是孟女士同意不把房產寫入 離婚協議 ,故祁先生請求法院駁回孟女士的 訴訟 請求,但祁先生對其主張事實并未提供 證據 。 律師 點評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分割條款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現祁先生主張孟女士對祁先生購買的涉案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祁先生購買該房屋前,雙方已達成口頭約定該房屋歸祁先生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記在祁先生一個名下,因此,離婚時,孟女士表示因該房屋登記的權利人為祁先生,故該房產可以不寫入離婚協議書;但祁先生對于其主張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孟女士對此肯定也會予以否認,故馬成律師團認為法院不會采信祁先生的主張。 本案系典型的離婚前一方有意隱藏財產,離婚后另一方再要求分割的案例,同時,也反映了夫妻協議離婚時,應自行或 委托律師 查清雙方 共同財產 ,最好能制作一份財產清單。 審判結果 判令祁先生支付孟女士130余萬元的房屋對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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