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能帶走首飾么
1、離婚女方可以帶走首飾。
2、一般情況下,首飾是女方個人財產,女方有權帶走。如果是男方購買的,應當是以結婚為前提的贈予,一般不予退還。具體還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我們國家法律具體規定而言,對于首飾財產方面,如果是女方的陪嫁的首飾,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若屬于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應該歸男方財產。
假首飾不算騙婚。騙婚是指以締結婚姻為條件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婚姻的行為。被騙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是因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沒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男方,導致另一方在被欺騙的情況下結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辦理離婚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離婚需要的材料需要根據離婚的方式決定:
1、協議離婚,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2、訴訟離婚,起訴書,身份證、戶口本,家庭財產清單,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女方離婚的首飾用品適用于上述第三、四條,因此女方可以不返還男方購買的首飾。
離婚女方能帶走首飾么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離婚后女方是能帶走首飾的。但對于價值較大,具有投資價值的貴重首飾,雙方協議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處理離婚紅紛時,關于金銀首飾的歸屬問題常會引起雙方爭議,各地法院的判決中有將首飾作為個人物品判歸個人所有,也有將首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造成這種區別固然有不同地區的法院或法官審判觀點存在差異的原因,但金銀首飾本身的定性也是造成判決結果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1)作為個人物品的,離婚后歸個人所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確定只贈與一方的財產屬干夫妻一方所有。金銀首飾雖然價值較大,但仍具有個人專用性,對部分人高收入,高消費人群而言也確實屬干個人生活用品,判決歸個人所有,符合夫妻雙方購買(或贈與)首飾時的真實意愿。因此,一般情況下,夫妻各自購買,自己使用的首飾,或者一方明確表示贈與對方的首飾,法院會判決歸個人所有。(2)作為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金銀首飾對于大部分人而言確實超過了生活用品范疇,首飾除了作個人佩戴之用外。往往還兼具著投資價值,很多情形下雖然只是其中一方在使用,但購買時往往是夫妻雙方商議后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女方能帶走首飾么
離婚女方能帶走首飾么一、離婚女方可以帶走首飾:黃金首飾應該屬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圍,所以在離婚的時候應當按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來處理。因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側重于“專用”而非“生活用品”,金首飾的專用性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屬于個人財產,所以離婚并不當然就進行分割了。這是對個人財產的尊重。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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