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屬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于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愿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主要由兩個因素:
1、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 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2、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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