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判決是怎樣的
離婚房子判決是怎樣的1.婚前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不論男女兩方出資情況,離婚雙方自行協商怎么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2.婚前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認定為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分;3.婚前一方出資購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在男女兩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房產;4.婚前一方購房,則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離婚房產分割的規定: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協議優先,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產權登記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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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規定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2023年新規定離婚房產分割方式如下:
1、先要明確產權如果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房,取得的房屋產權的。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還要明確產值,就是房屋的價值,按照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還要分清權益部份和債務部份。如果涉及貸款,先要把貸款的那部份去除。也就是說,由所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子的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獨自償還剩余的本金還有利息;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付了全部房款,還拿到了房產證的。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付了全部房款,還取得了房產證,那么這個房屋就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的時候另外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
3、如果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買房,拿到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雖然說房屋是一方婚前買的,但是婚后房屋的增值部份還有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除非夫妻雙方另外有約定之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份,不管是由哪一方的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的確能證明,這個貸款資金的來源是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話,那么該部份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是婚后財產,還是要把財產的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份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者是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如果離婚的時候,雙方沒有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等到取得房產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法院起訴離婚房產分割處理情形如下: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如下: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整體來說,我國目前婦女的經濟狀況仍較男性差,為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不因離婚而出現生活水平的嚴重下降,甚至導致生活困難情形的發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于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由于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
5、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自由協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于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做共同財產分割掉。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不能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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