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屬于民事一審嗎
屬于一審,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對一審不服,都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沒有新的情況或證據,一般二審會維持原判。一審普通程序審限6個月,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一般情況下會判離婚。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后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 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愿,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 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要件是什么
1.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是在登記結婚的夫婦。2.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這對夫婦確實是自愿離婚的。如果一方不同意,不能視為自愿離婚。4.雙方必須就兒童撫養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
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要件是什么
1.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是在登記結婚的夫婦。也就是說,登記離婚只接受合法婚姻的雙方,不包括非法同居者,甚至事實婚姻的雙方。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首先核實雙方的婚姻狀況。沒有結婚證或者婚姻關系證明,婚姻狀況無法確認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他的婚姻登記不在辦理,他的離婚必須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2.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是婚姻家庭關系的重大變化,也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素之一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也適用于離婚行為。因此,《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規定,如果一方或雙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配偶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按照法律程序處理,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
3.這對夫婦確實是自愿離婚的。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愿意、真實和一致地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不能視為自愿離婚。或者一方通過捏造事實、隱瞞事實等方式迫使另一方同意離婚。或者通過不符合這一要求的精神訛詐手段。
4.雙方必須就兒童撫養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所謂妥善處理兒童問題,是指在有利于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下,離婚后所有涉及兒童(主要是未成年人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兒童)的問題都得到合理有效的保障。所謂妥善處理財產問題,是指在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割和處理,并對離婚后生活困難者進行必要的經濟援助安排。在不侵犯國家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處理要負責任,同時要妥善安排離婚后的住房問題。
二、《民法典》婚姻登記新流程
第一步:申請。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因此提出申請應當是夫妻雙方自愿提出離婚申請。民政部要求,夫妻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記住是書面協議而非口頭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第二步:受理。
民政部門收到離婚申請書之后,婚姻登記員會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冷靜期。
民政部門受理離婚申請后,當事人將進入為期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對現有存續婚姻的一種保護。
只要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撤回后,冷靜期結束,現有婚姻關系不受任何影響。
第四步:登記離婚。
若是離婚冷靜期過了,但是雙方又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走到這一步一般會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一直拖著不去辦離婚,當超過三十日雙方仍然沒有申請辦理離婚證,視為撤銷離婚申請,撤回后,冷靜期結束,現有婚姻關系不受任何影響。
第二種是雖然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過了,但是在接下來的三十日內并沒有一直拖著不辦,而是雙方實在過不下去了,從婚姻冷靜期怎么也走不出來,決定還是離婚。
即使雙方達到了離婚的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將仍然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離婚證。
上述說的是比較常規的離婚程序,若是不想等這三十天的婚姻冷靜期,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也就是說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從現在開始夫妻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新增了離婚冷靜期。要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通過辦理離婚證達成離婚的目的,而不適用于法院的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等情形。也就是說,想要達成離婚目的,不想等三十天的冷靜期,通過訴訟的方式也可以。
現在離婚雙方同意可以馬上離婚嗎?
離婚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以及協議離婚。兩種離婚方式所耗費的時間是不同的,但是均不能馬上離婚。
第一,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且能夠對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以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民法典出臺后,規定了婚姻冷靜期,即雙方先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申請,辦理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如雙方均無反悔的,則再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第二,訴訟離婚。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但是對于撫養權、撫養費以及財產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一方帶著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以及起訴書等到被告戶籍地所在的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立案后,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能調解成功,雙方簽收調解書后,訴訟程序就結束了。如果無法調解,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審理程序。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審理程序,分別是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如果人民法院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那么,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那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 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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