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婚姻有沒有重婚情況?
現在婚姻顯然是有重婚情況的,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再次辦理了結婚登記的,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的情況就是屬于重婚的行為,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現在婚姻有沒有重婚情況?
顯然是有重婚情況的,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法律后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重婚的認定應當基于實際來處理,必須在符合法律上規定的兩種重婚形式才可以定罪處理,另外,涉及到事實重婚的認定,還需要掌握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據來進行證明才可以定罪,具體情況下由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后判決。
為什么現在重婚都不用坐牢
法律主觀:
觸犯重婚罪的女方也是要坐牢的,因為這個罪名并沒有嚴格限制只有男方會被處罰,女方也是會因為存在兩個婚姻而被追責的,但是如果女方是在男方的欺騙之下才與之成為夫妻或者在客觀事實層面上有了夫妻的名義,并且還能夠拿出相應的證據就不需要坐牢。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現在這年代還有重婚一說嗎?
肯定有,現在的法律明確規定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應該說我國的法律制度從來就沒有取消過關于重婚罪這個罪名,而且,現在的法律對重婚的認定也更加的嚴格了,因為在特定情況下,即便沒有跟當事人領結婚證,但是長期以夫妻關系生活在一起的,仍然可以按照重婚罪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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