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書面到了,但不出庭管用嗎
法律分析:有。但是,有要求出庭作證的,還是盡量出庭作證。書面證詞與出庭作證的證詞的效力是分別的。出庭作證的證詞經過兩方當事人的詢問,更容易被另一方當事人接受,更容易被法院采信。出庭作證是證人依有關法律規定出席法庭并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庭提供證言的活動。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述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能夠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由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借口不能出庭的。
證言在法律中的效力
只要證人無利害關系且其陳述客觀,而對方無法在庭審中證實證言虛假,那么該證言便具備法律效應。
相反,如若對方能提供證言漏洞或證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證據,證人證言則失去法律效力。
七種證據效力順序
七種證據效力順序從大到?。?、物證、書證;2、檔案、鑒定結論;3、勘驗、檢查筆錄;4、證人證言;5、陳述;6、供述和辯解;7、視聽資料;
如何判斷證據證明力的大?。?br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確認證據證明力所遵循的原則:
1、物證、歷史檔案材料、真實有效的公文、鑒定結論、勘驗現場筆錄、公證文書、登記文件、其證明力一般高地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2、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評價所作的對該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低于其他證人證言。
3、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證人出庭作證,接受法官和當事人提問,該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證言的證明力一般高于未能出庭的作證鑒定人、勘驗人、證人所作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證言。
4、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高于傳來證據的證明力。
5、數個證人證言不一致的,應當根據證人的智力、品行、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其證明力。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物證的證明力是最大的,因為物證一般是最原始直接的證據,其次才是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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