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還彩禮可以多久內退還
退還彩禮可以在三年內要求退還。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三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法律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這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根據我們國家現有最新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還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顯而易見得出的結論。
二、彩禮返還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返還彩禮問題比較復雜,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2、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3、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6、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由上可知,退還彩禮可以在三年內要求退還。換句話說,我國彩禮的返還是適用普通的民事訴訟時效的,也就是三年的訴訟時效。我國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我國最新的法律規定,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起算。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實際情況看法院判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一、結婚兩年內返還彩禮規定是什么?
1、結婚兩年內返還彩禮規定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因為這個彩禮導致生活非常的困難,此時可以要求退換。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或締結婚姻關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
2、哪些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共同生活應當理解為是指雙方當事人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進行生產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雖未舉行婚禮但已經共同居住和生產的,也應當認定為共同生活.
3、根據第3款,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定生活困難應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患有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二、返還額度的認定是什么?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下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在日常生活當中,在結婚的過程當中,如果之前已經支付過彩禮,那么是屬于婚前的財產,這實際上就是屬于一種贈與的性質,所以離婚的時候不能夠要求返還,但是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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