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拆遷按人頭分如果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我哥頭婚,現在的嫂子二婚還帶有一個8歲的男孩,2007年10月份他們領結婚證,我們村子是11月份拆遷,自從拆遷我嫂子和我哥從未在一起同居過,現在也沒有孩子,已經四年了。現在村子的安置房馬上分下來。我哥和我嫂子現在要離婚,拆遷后是按人頭分的:一個人30個平方,15萬。現在離婚按照現在的新婚姻法財產如何分配?首先房子本身是否是婚后購買,還是婚前一方所有。如果是婚前一方所有,而且能出示有效的證明。那么房屋不被算入雙方共同財產。但因為女方有子女要撫養,可以向男方請求補償。新婚姻法里并沒有指明其子女必須是雙方親生子女。所以關于這個要看法院如何判決了。
要提醒的是如果現在協議離婚而房屋不算做共同財產。可能補償款就只有15W,因為補償款的性質,而離婚后你哥哥是一個人居住。也就是只需要對你哥哥一個人做出補償。當然只要沒有人去告發很可能還是按3個人的補償,可女方是否會愿意呢。
首先,沒有出新婚姻法,只是新的司法解釋。其次,這個屬于共同財產。新司法解釋并沒有涉及到拆遷房屋安置問題,按照以前標準執行!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我們結婚五年了婚后生下一女之后買了一套房子房款是他付的名字也是寫的他,如果離婚財產怎么分
新婚姻法一方過錯財產怎樣分隔
《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中說明,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一方過錯,在財產分割時應當適當少分或者不分,以此作為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財產過錯損害賠償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虐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一規定,實質上表明我國婚姻法確立起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源于夫妻一方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而產生的權利救濟,由于我國在婚姻法中沒有將配偶權相關內容進行完整地表述,僅在法規中零星地提及了夫妻忠實義務、住所決定權、相互撫助權、共同生育權等配偶權的有關內容,作為對夫妻互負忠實義務這一宣言性條款的補充,離婚過錯賠償制度被寫入了新婚姻法。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權益,對他人也起到了警示和預防作用,使行為人預見自己的過錯行為將產生不利的后果,從而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 但是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卻不盡人意,還存在著一些不易解決的問題:一是無過錯方舉證難;二是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范圍太窄;三是只規定了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在婚姻生活中過錯的有無都是相對而言的,如果夫妻一方有規定的過錯情形,另一方也有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如賣淫或嫖娼,卻可以提出請求過錯賠償,這樣就很不公平了,配偶他方也會不服。如果一項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建立在實施過程中不能達到其所要求的公平和正義,就必須修正和改進。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在實踐中不能充分實現其填補損害、撫慰受害方和制裁過錯方的作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1、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單純地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提出損害請求者承擔舉證責任,在婚姻家庭領域存在相當的難度。過錯責任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中,采取的是舉證責任的倒置,要求承擔責任的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存在法律抗辯事由時才能免責。而此時的權利主張者不需要針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權利主張者怎樣才能證明這種關系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呢?提供證人證言,老百姓往往受到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習俗的制約而不愿作證。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強制證人作證,更沒有規定證人不作證的法律責任。若能適時地用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類似的問題就能迎刃而解。過錯推定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的,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因此筆者認為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態,過錯推定原則應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在法理上體現法律傾向保護弱者的精神,由受害方主要舉證自己受到了什么實際損害,另一方適用倒置舉證,才能更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2、賦予無過錯方特別請求權 可以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訴訟提起之后,賦予無過錯方特別請求權以保護其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賦予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嚴重違反應盡義務危及到家庭利益時,請求法院采取緊急措施的權利。該措施包括法院可以禁止一方配偶在未經另一方配偶同意的情況下處分其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受此禁令的約束,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禁止的一方不但不能處分該財產,還負有看管該財產的責任。倘若過錯方私自處分了財產,而第三人在明知該禁令的情況下,仍收受該財產,則第三人就成為惡意第三人。針對此情形,法律再賦予無過錯配偶以撤銷權。無過錯配偶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同樣,法律可以規定在離婚訴訟提起后,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利,法院可以應無過錯方的請求采取緊急措施,如批準分別居住、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等。以此來制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訴訟期間損害無過錯方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 3、適當擴大離婚損害賠償過錯的范圍 婚姻法僅列舉了四項過錯行為,但婚姻關系中的過錯行為,甚至是嚴重的過錯行為遠不止這些,比如說賭博、吸毒等重大過錯,建議增加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其他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以涵蓋所有導致離婚的,對無過錯一方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 4、實行過錯相抵原則 法律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在婚姻關系中沒有絕對的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過錯方的一種民事責任,如果雙方對離婚均有過錯時,則根據過錯的大小,由主要過錯方承擔責任,如過錯均等時,根據民法的過錯相抵的原則,實行損害賠償相抵。這樣才能相對合理地解決離婚損害賠償糾紛中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并使我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更趨完善。 需要強調的是,離婚損害賠償是過錯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是不能成為賠償財產來源的。應由過錯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約定的其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分割后所得財產來進行賠償,不足部分予以金錢給付,從而使賠償得以實現。
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分割相關的條款有: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以上條款,本律師認為,首先要區分過錯的類型,如果是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錯誤,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與財產分割無關。如果是出軌,因沒有達到要求損害賠償的程序,即不能要求損害賠償,也不影響財產的分割。只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情況,才影響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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