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關于財產分割要求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條款如下:
1. 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應由雙方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則由法院依據具體財產狀況,優先考慮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夫或妻所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2. 離婚時,原本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若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則雙方需協商確定清償方式;若協商不成,由法院作出判決。
3. 離婚時,若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的幫助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若協商不成,則由法院作出判決。
4. 離婚時,若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上述行為的一方,法院可以酌情給予較少的財產份額或完全不分。離婚后,另一方如發現有上述行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上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將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一、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
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如果雙方在離婚時達成調解可以自行約定財產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踐中,離婚后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為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還應注意,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提出。
此外,當事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事后不履行的,該協議本身并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其效力作出認定,方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如下:
一、基本原則
1.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應遵循平等原則。
2. 財產分割既要考慮夫妻共同財產,也要考慮個人財產。
二、共同財產分割
1.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
2.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
3. 對于不動產,如雙方均有貢獻,一般均分;若一方有重要貢獻或存在特殊情況,可根據具體情況傾斜分割。
三、個人財產保護
1.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因身體受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 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四、特殊情況處理
1. 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在財產分割時可能會少分或不分。
2.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需共同承擔;但若約定由個人承擔或證明實際用于個人用途,可認定為個人債務。
新婚姻法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做出了詳細規定,旨在保護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確保公平合理。在實際操作中,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財產分割,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如對此有疑問或需要詳細了解,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
離婚之際,若雙方無法就共有資產達成共識,可訴諸法律裁決。
審判過程中,法院會依據實際情況,力求保護子女、女性及無過失方的權益。
通常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將平均分配,但考慮到實際需求與財產來源等因素,具體處理方式可能存在差異。
如雙方已書面協議約定婚姻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屬,則離婚時需依約執行。
除非出現以下特殊情況,否則不離婚時不得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故意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或偽造共同債務,嚴重損害了共同財產利益;
(2)一方對另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而另一方拒絕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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