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對軍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護,對革命軍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軍人有區別的專門保護措施。這是由革命軍人特殊的工作性質、工作特點和肩負的特殊的工作任務所決定的,也是祖國和人民及社會主義利益的要求。對于破壞軍婚者,要依法嚴懲。
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⑴對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⑵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妻子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⑶破壞軍婚的條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處理,處罰程度較其他同類犯罪要嚴,充分體現出軍人婚姻保護的特殊性。
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也是嚴于同類情形的。這從法律上保證了軍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穩定。
⑸中國法律這樣特殊的規定,是有利于鞏固部隊、鞏固國防,也是符合全國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的區分
(l)“革命烈士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革命烈士證書》的家屬。
⑵“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批準,取得《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家屬。
⑶“病故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認定,取得《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的家屬。
⑷“現役軍人家屬”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正在服現役的軍人的家屬。
“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家屬”是指什么人 是指軍人出生至18周歲期間,因喪失父母或父母無撫養能力,其他親屬自愿或受托連續撫養軍人逾7年以上,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法律公證,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者。其他親屬以外的人員符合規定的撫養人條件的,也按撫養人對待。
法律分析:一、醫療待遇
1、在鄉軍人家屬的醫療待遇
半費或免費待遇。干部家屬臨時來隊治病,應根據統一定價分別按直系家屬半價、非直系家屬全價收費。臨時來隊的干部、戰士的父母、愛人和未獨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醫生證明,經團以上單位批準者,可免費治療。
醫療包干待遇。在部隊駐地所在縣、市結婚,不符合隨軍條件的軍隊干部的愛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隊辦理半費醫療包干;符合隨軍條件,但在原籍居住的軍隊干部愛人、子女持團以上單位證明,到當地軍隊醫療部門辦理醫療包干。
領取醫療補助費。干部家屬居住的地區沒有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愿醫療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單位按月給其妻子及子女發醫療補助費。每人每月44元。
2、享受免費醫療的家屬
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干部隨軍的、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子女,和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指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無其他人供養、只能來隊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軍官、文職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軍,現為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家屬;
隨軍居住西藏的軍隊在編人員、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家屬;
臨時來隊(指按規定期限內享有探親假的人員,下同)的軍人配偶、子女、父母,無經濟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費、勞保醫療患急病、經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后勤部門批準者。
3、享受醫療包干待遇的家屬
(1)經組織批準隨軍生活的軍官、文職干部、志愿兵、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未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戶口在軍隊駐地(指戶口在本市、縣的,下同)的,和軍官、文職干部、在編職工生活在一起的;
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后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臨時來隊憑醫療包干證就診。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愿辦理醫療包干者,軍官、文職干部、士官按有關規定發給本人醫療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你好,軍婚也屬于正常的婚姻,所以有戀愛自由和結婚自由的,作為軍人家屬也有相關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因為軍魂是個比較敏感的話題,所以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十分慎重。而且地方部門也會主動幫助解決家庭困難,減少家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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