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是做什么的?
民政局處理的事務繁雜多樣,每天都有結婚、離婚、婚姻調解等與婚姻相關的工作。此外,涉及戶口和戶籍的事務也占了相當一部分,如戶口遷移、戶籍證明等。民政局還負責宣傳工作,包括政策宣傳和法律普及等。
在社會保障方面,民政局承擔救災救濟、城鄉低保、優撫安置、福利企業、醫療救助等職責。同時,他們還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和地名管理,包括農村五保、慈善事業、民間組織管理和殯葬管理等。
為了更好地服務民眾,民政局需要與多個部門協調合作,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他們還負責管理各類社會組織,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發展。
此外,民政局還積極參與各類社會公益活動,如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等,幫助弱勢群體和需要幫助的人。
民政局的工作涉及面廣,任務繁重,需要工作人員具備良好的協調能力和專業素養,以確保各項事務得到妥善處理。
他們不僅關注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還致力于提升社區的凝聚力和居民的幸福感,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通過不斷優化服務流程,民政局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使民眾能夠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
總之,民政局是一個充滿挑戰和責任的部門,其工作不僅關乎居民的生活質量,還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婚姻糾紛找哪個部門
調解家庭矛盾的部門是:找當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因為村委會會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解決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家庭矛盾都屬于它所調解的范圍。
基層居委會負責調節民間矛盾,維護居民合法權益,辦理本居住居民的公共事務。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一、家庭糾紛應該找誰幫忙解決?
婚姻問題來出現糾紛;最好的辦法還是兩個人坐自下來心平氣和的多做自我批評,緩和僵持局面相互原諒,達到重歸于好。如果解決不了問題,去居民委員會進行再次調節,如果調節不成,最后只能起訴到法院。還是盡量不走這一步為好。
二、婚姻糾紛怎么處理?
要知道婚姻糾紛怎么處理,應先了解婚姻糾紛的類型。婚姻糾紛主要有,婚約同居糾紛、結婚糾紛以及離婚糾紛,其中,離婚糾紛又包括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一系列的矛盾糾紛。
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規定,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婚姻糾紛的基本原則。具體指: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堅持一夫一妻。
婚姻糾紛常見法律問題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必須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在材料齊全情況下,到婚姻登記地的民政局即可辦完協議離婚手續。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三)現役軍人離婚
按照《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準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人民調解法》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怎么看待離婚冷靜期
依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否提出離婚申請、是在冷靜期內撤回申請還是在冷靜期屆滿后再次申請離婚,主動權均掌握在婚姻當事人手中,恰恰體現了對其自我決定權的尊重。離婚冷靜期不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對離婚過度自由的修正
●如果當事人一方遇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將在72小時內作出決定;緊急情形下,相關當事人有權申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會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
●如果有轉移財產情況,就要考慮撤回登記離婚申請,而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并起訴離婚的方式來解決。如果是不動產且不動產登記在對方名下,還可以先到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作為阻止對方轉移財產的應急措施
從12月2日開始,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就在朋友圈瘋傳,背后是民法典離婚冷靜期新規這個輿論熱點。網絡有聲音認為離婚冷靜期限制了離婚自由,對離婚冷靜期表達了不同方面的擔心,比如,可能會加劇家暴,一方有可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關于這些疑慮,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采訪多位專家來解答。
專家:并未限制離婚自由
多位專家認為,離婚冷靜期主要是約束或阻止草率、沖動離婚的婚姻當事人。廈門大學教授蔣月告訴記者,離婚冷靜期要求婚姻當事人雙方就婚姻是否真的不能繼續下去,再斟酌、多思考三十天,并不是限制離婚自由。我國離婚制度實行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雙軌制,在世界范圍內,我國的離婚門檻是最寬松的。
蔣月說,如果在第一個三十天或者第二個三十天內,夫妻一方反悔,不想離婚了,這是他或者她的權利。夫妻,作為獨立民事法律主體,雙方都享有獨立人身自由權,有權按照本人意愿,自主決定離婚或者不離婚。
“婚姻是受國家保護的法律關系,不能說解除就解除。”蔣月告訴記者,對于發生婚姻危機的夫妻,法律強制要求他們冷靜三十天,是保護婚姻的新措施,旨在為遇到婚姻危機的當事人提供一個挽救婚姻的機會。事實上,離婚后,后悔之人大有人在,但是,復婚者畢竟是極少數。離婚涉及重大人身關系的解除,多投入些時間和精力認真斟酌、思考,必要時尋求專業幫助,都是應該做的。
蔣月認為,迄今為止,人類沒有找到比婚姻家庭更有利于兒童撫育成長的制度環境。在登記離婚中,未成年人沒有話語權,不參與婚姻談判。國家規定離婚冷靜期,采取措施保護婚姻和家庭,減少父母沖動離婚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壓力和傷害。離婚冷靜期對離婚當事人和國家是各方多贏的。
為何立法者、專家和公眾之間在離婚冷靜期問題上存在差距?在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但淑華看來,網友和專家、立法者的觀點差距是因為雙方沒有站在同一話語層面進行討論。網友多是從個體的微觀視角,強調婚姻的私人性,追求個人自由和個體需求的滿足;專家、立法者則是從國家的宏觀視角,強調婚姻的公共性,更多追求的是正義價值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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