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的手續有:(一)起訴狀;(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四)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然后由請求離婚的一方攜帶以上資料到被告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后法院會進行受理并判決。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起訴人的配偶。起訴人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二)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三)開庭審理最后,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另行宣判。起訴立案后,一般需要1-7日將案件從立案庭轉到業務庭,但是這個時間不是絕對的。然后,業務庭法官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根據自己的開庭安排來排開庭時間。但是一般審理期限是受到3-6個月的法律限制。
(一)必備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二)其他材料(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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