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自己寫,具體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可參照民政局給的格式。 離婚協議書是自己寫了帶著去的。雖然民政局有提供離婚協議書格式,但是內容當事人自己協議。 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有相應的的書寫要求: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1)明確表示雙方自愿離婚;(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并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
(二)查驗本規范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 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訴訟離婚傳票樣本及格式什么樣?
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
1、法院傳票的含義:
法院傳票是指由原告準備、由法庭下達的用來通知答辯人氣被起訴信息的法定文件。
2、法院傳票的責任:
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應,或在小額錢債法庭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回應即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軍人起訴離婚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起訴的條件。
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
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軍人起訴離婚時應該注意起訴的條件,起訴的方式,起訴的內容,訴訟的費用等方面。起訴條件中應該標注原被告的信息,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依據。起訴方式包含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是10~50元不等,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收取。
法律分析:有,調解筆錄是法院針對當事人調解所作的筆錄,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對于離婚的調解是開庭之前必須經過的程序,離婚訴訟不能直接就開庭審理,否則就是程序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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