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丟失離婚咋辦
在遭遇結婚證書遺失的處境時,有多種途徑可供您進行離婚:
首先,您可以直接前往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
此種方法僅適用于當夫妻雙方中的某一位持有婚姻登記證,而另一方由于證書遺失需辦理離婚手續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夫婦可共同前赴原辦理婚姻登記的相關部門或者任何一方常住戶籍所在地區的婚姻登記事務處,使用仍完好無損的一方的結婚證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
其次,若雙方均遺失了各自持有的結婚證書,則可采取第二套解決方案,先獲取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的證明,再行辦理離婚登記。
在此類情況下,婚姻登記機構將憑借結婚登記檔案或者當事人所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為申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然而,申請者本人須對結婚證遺失狀況做出書面陳述,并交由婚姻登記機關留檔備查。
最后一種途徑是在民政部門先行補辦結婚證,然后再辦理離婚登記。
除以上提及的兩種離婚方式外,申請者還可以選擇“先補結婚證再辦離婚證”的程序,即雙方首先前往民政部門完成結婚證的補辦手續,之后再依照相應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和媳婦吵架鬧離婚咋辦
跟老婆吵架鬧得要離婚可以起訴離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認為感情確已破裂會準許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協議離婚是存在30天的冷靜期。 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30天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一方堅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對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要離婚結婚證丟了咋辦
處理離婚登記時,如結婚證丟失,有以下步驟:
1. 若當事人僅丟失一本結婚證,另一本在手,婚姻登記機關可憑此辦理離婚登記。若兩本結婚證均丟失,則需提供結婚登記檔案或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輔助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將據此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需對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此說明將作為檔案留存。
2. 當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身份證、戶口簿信息不一致時,當事人需提供書面說明,解釋不一致的原因。確保所有提交的文件信息準確無誤,有利于順利進行離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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