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爭取孩子的技巧
爭取孩子撫養權,首先是要考慮到孩子的年齡。法律規定,兩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是判給女方;
在八歲以上的孩子,通常要征求孩子的意見,孩子如果愿意跟哪一方,法院通常會尊重孩子意見,把孩子判給哪一方;
如果是在兩歲到八歲之間,爭取孩子撫養權,
首先要有有利于孩子成長的成長環境,
第二個要有更高的收入,
第三要有自己的父母能夠幫助帶孩子,
第四孩子能夠跟自己共同穩定的已經生活了很長時間,
第五對方的有家暴或者說有其他的一些不良習性,這些都對我們爭取孩子都是有幫助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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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處理
根據《婚姻法》的36條和37條規定的原則,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本著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來妥善解決。
法院判決孩子的歸屬,一般有以下原則:
1、一般情況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如果分娩一年后離婚,對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后的孩子,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孩子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5、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6、孩子在十周歲以上,法院判決遵循以下原則:
(1)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
(3)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愿。
(4)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5)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
7、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1)父方與母方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孩子與其共同生活。
(2)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8、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女人離婚爭孩子撫養權嗎
法律分析:女人離婚可以爭撫養權。在監護權方面,應該以孩子的教養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原則。法院在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目前的生活狀況、夫妻雙方的收入和道德方面,以及孩子是否由單親撫養。如果有兩個孩子,原則上一個孩子由一個人撫養。不贍養子女的一方應繳納撫養費,一般為不贍養子女一方收入的20%-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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