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媽媽離婚一無所有嗎
1. 如果女性為了家庭和孩子的照顧選擇不工作,成為全職家庭主婦,離婚時并不會失去一切。
2. 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財產分割協議是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在協議離婚時獨立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3. 財產分割協議具有特定特征:內容的復合性、生效條件的特別性,以及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4. 根據合同法,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效力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法律肯定當事人的約定,保護當事人的合同權利;二是協議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
5. 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肯定,以及雙方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
6. 然而,財產分割協議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的財產處理部分經過司法審查,具有強制執行力。
7. 財產分割協議在履行時可能發生爭議,需要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果合法性得到確認,形成裁判文書后,才能申請執行。
8. 因此,財產分割協議不能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它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獨立的制度,不可互用或混同。
9. 在協議離婚中,財產分割是基于自愿原則的,一方可以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對方,這在訴訟離婚中處理個人財產時并不常見。
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中為家庭多承擔責任、多履行義務的一方,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全職太太因照顧孩子、打理家務等失去工作,可以認定為付出了較多的義務,因此離婚時有權要求對方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賠償金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至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至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比上述賠償高一些。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相關法律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起訴離婚全職媽媽能拿到多少賠償
1. 在離婚訴訟中,全職媽媽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主張家務勞動補償。
2.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如果夫妻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擔了較多義務,離婚時有權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3. 家務勞動補償的方式和數額首先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4. 在實踐中,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家務勞動的投入程度、家務勞動對個人職業發展的影響,以及家庭收入水平和當地生活水平等。
5. 盡管沒有明確的標準,家務勞動補償的計算主要依賴于法官的裁量,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來確定。
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協議處理,若協議不成,法院將根據財產實際情況,按照保護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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