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
一、新婚姻法關于訴訟離婚的條件: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2023新婚姻法中離婚條件的規定是什么
在2023年的新婚姻法中,離婚條件的規定詳述如下:
1. 雙方自愿離婚:男女雙方可以共同協商,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后,將發給離婚證,從而解除夫妻關系。
2. 一方要求離婚: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可以通過相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且確認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3. 特殊情況下的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
4. 軍人的離婚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得到軍人的同意,但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則除外。
5. 特殊時期禁止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6. 離婚后的復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7.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8. 子女撫養費用的負擔: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9. 探望子女的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10. 財產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1. 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12. 離婚債務的處理: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3. 離婚程序:包括申請、審查和批準三個步驟。雙方需持相關證件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將對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并在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批準離婚,并發給離婚證。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在離婚條件上作出的詳細規定,旨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子女的利益,并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新婚姻法關于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關于離婚條件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后,發給離婚證。
第二,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四,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六,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七,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八,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十,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一,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二,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四,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十五,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十六,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
第十七,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以上是新婚姻法關于離婚條件的主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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