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離婚官司一般需要多久
離婚訴訟可能需要三個月、六個月、十二個月或十五個月不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有上訴的情形,上訴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一般離婚最短需要多長時間
第一,協議離婚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辦理后是有30天的冷靜期的。
2、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說,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那離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審理;如果沒調解好,那么就繼續審理,依法判決。“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序規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最快的時間應該在三個月之內。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法院會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離婚最短時長為一個月。在《民法典》出臺之后規定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夫妻,需要在三十天之后才能成功辦理離婚手續,在該期間內雙方可以對于是否要結束婚姻關系作出更多的思考。如果有一方在該期間內不愿意進行結婚的話,那么可以撤銷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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